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条件
1.基本条件
1.1人员
1.1.1质量保证工程师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当配备质量保证工程师。 A级许可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和相关工作经历; B级许可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和相关工作经历。
1.1.2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申请许可产品质量控制要求配备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由具有相应能力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并且对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
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备特种设备无损检测Ⅱ级资格。
1.1.3无损检测人员
自行进行的无损检测项目,制造单位必须配备相应检测项目的无损检测Ⅱ级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项条件有规定的按照专项条件要求。
1.1.4焊工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满足产品制造需要,并且具备相应资格的持证焊工。
1.1.5检验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产品检验的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检验人员。
1.2工作场所
制造单位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与制造相适应的厂房,生产环境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生产工序及工装设备布置合理,装配、检验等区域要有足够的面积;
(2)具有专用材料与零部件保管场地或者专用材料库房及货架,分区 (待验、合格、不合格)分批摆放,满足材料防护要求;
(3)焊接材料的保管场地满足焊接材料存放的温度、湿度要求;
(4)成品存放场地满足成品防护要求;
(5)耐压试验场地有安全防护措施;
(6)产品涉及射线检测的,具有满足防护要求和产品需要的射线检测场地。
1.3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下料设备、机械加工设备、成形设备、焊接设备、焊接材料烘干和保温设备、热处理设备、表面处理设备、起重设备等。
根据产品制造需要,配置相应的工艺装备,如胎模具、焊接辅助设备、耐压试验 工装等。
1.4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检验的需要,配置相应的检验检测仪器与装置,包括理化检验仪器、无损检测仪器、耐压试验装置、测温仪、几何尺寸检测仪器等。
计量器具的品种、数量、精度等应当与产品要求的检验项目的需要相适应,并且在检定、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1.5工作外委
制造单位无损检测(连续生产流水线除外 )、理化检验、热处理和材料预处理可以外委。受委托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其人员、检测仪器与设备能力必须满足相应专项条件中对应的要求。
1.6设计文件与工艺文件
1.6.1设计文件
制造单位的许可产品应当具有正确完整的设计文件,如产品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产品说明书等。采用外来设计文件制造的,应当有对外来设计文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确认。
许可产品应当按照相应标准制造,标准中未提出设计文件要求的,可不要求设计计算书等设计文件;如属于非标产品,则应当具有正确完整的设计文件。
1.6.2工艺文件
根据产品制造需要,制定相关工艺规程、编制工艺流转卡或者检验卡等工艺文件。
1.7试制造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所申请的产品品种、级别试制造样品,试制造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能够体现并验证制造单位申请产品需要的制造和检验能力。试制造样品数量及其包括的关键工序见表1。
表-1 试制造样品数量及其关键工序
2.专项条件
2.1无缝钢管
2.1.1人员
2.1.1.1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材料、工艺、热处理、理化检验、无损检测、耐压试验、检验与试验、设备管理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A级许可制造单位的工艺、理化检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为理工类专业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和无缝钢管制造相关工作经历。
B级许可制造单位的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理化检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为理工类专业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和无缝钢管制造相关工作经历。
2.1.1.2技术人员
A级许可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B级许可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2.1.1.3无损检测人员
A级许可制造单位,Ⅱ级涡流(或者漏磁)检测人员不少于2人,Ⅱ级超声检测人员不少于2人。
各级许可制造单位均应当保证无损检测人员持证项目满足许可范围产品标准规定的无损检测项目要求,并且制造过程中每班每个无损检测岗位应当有Ⅱ级人员至少1人。
2.1.1.4理化检验人员
A级许可制造单位理化检验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2人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B级许可制造单位理化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1人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
A级许可制造单位从事化学成分分析、力学性能测试、金相分析工作的理化检验人员,具有相关工作经历。
2.1.2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轧管机组、冷拔机(冷轧机)、矫直设备、热处理炉、喷码设备等。
制造单位不制造热轧管的,可不要求有轧管机组;不制造冷拔 (轧)管的,可不要求有冷拔机(冷轧机)。设备能力应当与许可产品规格相适应。
申请 A 级许可的冷拔(轧)无缝钢管制造单位应当有冷拔 (轧)机不少于2台,其中至少1台冷拔机拔制力不小于90t。
不锈钢无缝钢管不得采用电接触加热方式进行固溶热处理。不锈钢无缝钢管采用的连续式固溶热处理炉的有效加热长度应当不小于10m。
无缝钢管管坯加热炉应当有温度控制系统,能够进行管坯加热记录。
无缝钢管热处理炉应当有计算机控制系统和自动记录装置。
2.1.3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2.1.3.1理化检验仪器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化学成分分析装置、万能材料试验机、冲击试验机、硬度试验机,以及能够保存金相照片的金相显微镜。
不锈钢钢管制造单位应当具备晶间腐蚀试验条件。
2.1.3.2无损检测仪器
A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产品检测要求的无缝钢管自动涡流检测机组或者漏磁检测机组及超声检测机组。
2.1.3.3耐压试验装置
A级许可制造单位和没有无损检测装置的B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当具有钢管专用耐压试验装置,耐压试验装置应当有自动监控、记录功能。
2.1.3.4工艺试验装置
A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压扁、弯曲等试验装置。
2.2焊接钢管
焊接钢管包括埋弧焊钢管、 直缝高频焊钢管和 不锈钢焊接钢管。
2.2.1人员
2.2.1.1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材料、工艺、焊接、热处理 (需要时)、理化检验、无损检测、耐压试验、检验与试验、设备管理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A级许可制造单位的工艺、焊接和理化检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为理工类专业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和焊接钢管制造工作经历。
B级许可制造单位的工艺、焊接和理化检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为理工类专业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和焊接钢管制造工作经历。
2.2.1.2技术人员
A级许可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B级许可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2.2.1.3无损检测人员
无损检测人员要求见表2。
表-2 无损检测人员要求
B级不锈钢焊接钢管制造单位,如果采用涡流检测代替耐压试验,还应当有涡流检测Ⅱ级人员不少于2 人。
2.2.1.4理化检验人员
A级许可制造单位理化检验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2人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
B级许可制造单位理化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1人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
A级许可制造单位具有从事化学成分分析、力学性能测试、金相分析工作的理化检验人员,具有相关工作经历。
2.2.1.5焊工
A级埋弧焊钢管制造单位的埋弧焊机操作人员不少于6人,焊条电弧焊或者熔化极气体保护焊焊工不少于4人。
B级埋弧焊钢管制造单位的埋弧焊机操作人员不少于3人,焊条电弧焊或者熔化极气体保护焊焊工不少于2人。
直缝高频焊钢管制造单位的高频焊机操作人员 (HFW),A级不少于6人,B级不少于3人。
不锈钢焊接钢管制造单位的埋弧焊自动焊机或者钨极气体保护焊自动焊机或等离子弧焊自动焊机操作人员不少于3人,焊条电弧焊或者钨极气体保护焊焊工不少于2人。
2.2.2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拆卷和矫平设备、铣边设备、成型机、焊接设备、平头设备、喷码设备。
A级埋弧焊钢管的内外焊接设备应为具有自动跟踪装置的双丝或者双丝以上自动埋弧焊焊接设备。
2.2.3检验与试验装置
2.2.3.1理化检验仪器
理化检验仪器要求见表3。
表-3 焊接钢管理化检验仪器
2.2.3.2无损检测仪器
A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产品检测要求的无损检测仪器,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射线检测用数字射线检测仪器,具备图像处理和存储的功能,并且图像质量满足焊接缺陷评判要求,动态灵敏度和静态灵敏度满足缺陷识别需要;
(2)超声检测、涡流检测、漏磁检测仪器具有自动检测功能,具备缺陷报警和自动喷标功能,同时配置满足制造需要的便携式超声检测仪器。
2.2.3.3耐压试验装置
A级许可制造单位和没有无损检测装置的B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当有钢管专用耐压试验装置,耐压试验装置应当有自动监控、记录功能。
2.3无缝管件和有缝管件
管件包括弯头、弯管、三通、四通、异径管 (大小头)、管帽。
2.3.1人员
2.3.1.1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材料、工艺、热处理、理化检验、无损检测、检验与试验、设备管理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有缝管件的制造单位还应配备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制造单位的工艺、理化检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为理工类专业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和管件制造工作经历。
2.3.1.2技术人员
B1级许可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B2级许可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2.3.1.3无损检测人员
B1级许可制造单位的磁粉检测或者渗透检测Ⅱ级人员不少于2人。
2.3.1.4理化检验人员
B1级许可制造单位的理化检验人员不少于3 人,具备化学成分分析、力学性能、金相分析试验能力。
B2级许可制造单位的理化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具备化学成分分析能力。
2.3.1.5焊工
B1级有缝管件制造单位的焊工不少于6人,B2级有缝管件制造单位的焊工不少于2人。
2.3.2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B1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推制机或者弯管机不少于2台,压力机不少于2台(其中至少1台吨位不小于500t),热处理设备至少1台。
B2级许可制造单位,具有推制机或者弯管机至少1台,压力机至少1台(吨位不小于300t)。
有缝管件制造单位,还应当具有焊接设备不少于4台,其中氩弧焊机不少于2台。
2.3.3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2.3.3.1理化检验仪器
制造单位应当有材料试验机,化学成分分析装置或者定量光谱分析仪,以及便携式硬度计不少于2台。B1级许可制造单位,还应有冲击试验机、金相显微镜。
2.3.3.2无损检测仪器
B1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磁粉检测仪不少于2台。
2.4锻制管件和钢制锻造法兰制造专项条件
2.4.1人员
2.4.1.1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材料、工艺、检验与试验、设备管理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自行锻造锻坯的制造单位还应当配备热处理、理化检验、无损检测、焊接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制造单位的材料、工艺、理化检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为理工类专业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和锻制管件或者钢制锻造法兰制造工作经历。
2.4.1.2技术人员
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自行锻造锻坯的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2.4.1.3理化检验人员
自行锻造锻坯的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材料力学性能试验人员至少1人。
2.4.2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制造单位应当有机械加工设备不少于12台,自行锻造锻坯的制造单位还应当有加热炉、锻造设备、热处理炉。
2.4.3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自行锻造锻坯的制造单位应当有材料试验机、冲击试验机、便携式硬度计 (不少于2台)。
2.5金属阀门
金属阀门包括闸阀、截止阀、节流阀、止回阀、球阀、蝶阀、隔膜阀、旋塞阀、柱塞阀、减压阀、调节阀 (控制阀)、电磁阀、井口装置用阀门、排污阀、盘阀 。
2.5.1人员
2.5.1.1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设计、工艺、材料、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检验、检验与试验、设备管理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A1、A2级许可制造单位的设计、工艺、检验与试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为理工类专业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和阀门设计或者制造工作经历。
B级许可制造单位的设计、工艺、检验与试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为理工类专业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和阀门制造工作经历。
2.5.1.2技术人员
A1级许可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A2级许可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B级许可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2.5.1.3焊工
制造过程有焊接工序的,焊工不少于2人。
2.5.1.4无损检测人员
A1、A2级许可制造单位,射线或者超声检测Ⅱ级人员不少于2人,磁粉或者渗透检测Ⅱ级人员不少于2人。
2.5.1.5理化检验人员
A1、A2级许可制造单位理化检验人员不少于3人,B 级许可制造单位理化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
A1、A2级许可制造单位从事化学成分分析、力学性能测试的理化检验人员,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2.5.2工作场所
涉及禁油、禁脂类阀门制造的单位,应当有专门的防污染生产制造区域和车间。
2.5.3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2.5.3.1生产设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密封面堆焊和加工、配管的焊接、阀体、阀盖、闸板和阀芯的机械加工(阀杆和球体的机械加工除外 )、装配、阀门整机产品的检验和试验的制造能力。
A2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当具备深冷处理能力。
涉及禁油、禁脂阀门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脱脂清洗能力。
主要生产设备要求见表-4。
表 -4 主要生产设备
2.5.3.2工艺装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工装夹具、胎模具、密封面堆焊和其他零件焊接用的转胎工装等。
2.5.4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2.5.4.1理化检验仪器
理化检验仪器要求见表-5。
表 -5 理化检验仪器
2.5.4.2耐压试验装置
耐压试验装置要求见表-6。
表-6 耐压试验装置
2.5.4.3无损检测仪器
A1、A2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超声检测仪器不少于2台。
2.5.5设计能力
A1、A2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当设置有产品设计开发部门,设计人员不少于5人;设计人员应当掌握所制造产品的标准技术要求、产品结构和强度安全性能要求,能够进行强度校核等工作。
2.6金属波纹膨胀节
2.6.1人员
2.6.1.1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设计、工艺、材料、焊接、无损检测、理化检验、检验与试验、设备管理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B1级许可制造单位的设计、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为理工类专业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和金属波纹膨胀节设计或者制造工作经历。
B2级许可制造单位的设计、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为理工类专业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和金属波纹膨胀节制造工作经历。
2.6.1.2技术人员
B1级许可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B2级许可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3人。
2.6.1.3焊工
B1级许可制造单位的焊工不少于10人,其中自动焊接操作工不少于2人;B2级许可制造单位的焊工不少于4人,其中自动焊接操作工至少1人。
2.6.1.4无损检测人员
B1级许可制造单位,射线检测Ⅱ级人员不少于2人,磁粉检测或者渗透检测Ⅱ级人员不少于2人。
2.6.1.5理化检验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材料光谱检测人员至少1人。
2.6.2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B1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波纹管成型机不少于4 台,其中液压成型机不少于2台(1 台不小于1200t),自动氩弧焊机不少于3台。
B2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当有波纹管成型机不少于2台,其中液压成型机至少1台,自动氩弧焊机至少1台。
2.6.3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2.6.3.1理化检验仪器
B1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定量光谱分析仪至少1台。
2.6.3.2无损检测仪器
B1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射线检测装置、磁粉检测仪 (需要时)至少各1台。
2.6.4设计能力
B1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当设有产品设计研发部门,设计人员不少于3人,设计人员应当掌握所制造产品的标准技术要求、产品结构和强度安全性能要求,能够进行强度校核等工作。
具有符合产品现行有效标准要求的设计软件。
2.7非金属材料管
非金属材料管,包括聚乙烯管 (含带金属骨架的聚乙烯管、纤维增强聚乙烯管 )和其他非金属材料管。
2.7.1人员
2.7.1.1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材料、工艺、成型、检验与试验、设备管理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A级许可制造单位的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为理工类专业人员,具有非金属材料管制造工作经历。
B级许可制造单位的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为理工类专业人员,具有非金属材料管制造工作经历。
2.7.1.2技术人员
A级许可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B级许可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
2.7.1.3检验与试验人员
A级许可制造单位的检验与试验人员不少于6人,B级许可制造单位的检验与试验人员不少于3人。
2.7.2工作场所
原材料库房应当能够适应许可产品的需要,不同牌号原料应当分区存放,离地垛放,不得露天存放,要有防止骤冷骤热以及防止原材料落地的措施。带金属骨架的聚乙烯管制造单位,其钢丝存放应当有防潮防锈等措施。
A级许可制造单位试验室应当取得国家实验室资格认证,并且具有静液压试验专区,其面积不小150m2。
2.7.3生产设备
A级许可制造单位的生产活动应当建立生产过程信息化管理系统,以达到在线生产监控的目的。
生产设备满足表-7 的要求,并且具备能保持永久标识的在线打印设备。
表-7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注-1:带金属骨架的聚乙烯管应当具有专用的爆破试验设备及工装和夹具。
2.7.4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要求见表-8。
表-8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注 -2:静液压强度试验装置应当具有自动监控、记录功能。
2.8聚乙烯管件
聚乙烯管件包括聚乙烯 (含带金属骨架的聚乙烯 )电熔管件、热熔管件。
2.8.1人员
2.8.1.1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材料、工艺、成型、检验与试验、设备管理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为理工类专业人员,具有聚乙烯管件制造工作经验。
2.8.1.2技术人员
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
2.8.1.3检验与试验人员
制造单位的检验与试验人员不少于3人。
2.8.2工作场所
原材料库房应当能够适应许可产品的需要,不同牌号原料应当分区存放,离地垛放,不得露天堆放,要有防止骤冷骤热以及防止原材料落地的措施。电熔管件电阻丝存放应当有防潮防锈等措施。
2.8.3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注塑成型机不少于6台,以及配套的工装和模具,注塑能力应当与许可范围相适应;具有确保聚乙烯混配料烘干达标的密闭集中干燥设备和机加工、组装等设备;电熔管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布线设备;具有能保持永久标识的在线打印设备。
2.8.4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2.8.4.1检测仪器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分析天平 (精度 0.1mg)、干燥箱、熔体质量流动速率仪、差热分析仪、挥发分(水分)测量仪器、静液压强度试验机 (水箱和夹具的规格与申请的产品相适应)、炭黑含量和炭黑分散度检测仪器等。电熔管件还应当具有检测用电阻仪。
2.8.4.2压力试验设备
静液压强度试验机应当具有自动监控、记录功能。
带金属骨架的聚乙烯管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专用的爆破试验设备及工装与夹具。
2.9元件组合装置(注-4)
本专项条件适用于元件组合装置中的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阻火器、流量计(壳体)、工厂化预制管段(注-5)。
注-3:元件组合装置是指由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密封元件等压力管道元件组合在一起具备某种功能的装置,包括井口装置和采油树、节流压井管汇、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阻火器、流量计 (壳体)、工厂化预制管段。
注-4:工厂化预制管段是指制造单位在工厂内根据施工设计图将压力管道元件焊接组装后整体出厂的管道元件产品,不包括安装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的管道预制。
2.9.1人员
2.9.1.1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设计、材料、工艺、焊接、热处理 (需要时)、无损检测、耐压试验、理化检验、检验与试验、设备管理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制造单位的设计、工艺、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为理工类专业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和相关产品制造工作经历。
E2.2.9.1.2技术人员
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2.9.1.3无损检测人员
制造单位配备射线检测或者超声检测Ⅱ级人员不少于2人。
2.9.1.4理化检验人员
制造单位配备具有力学性能、化学成分分析能力的理化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
2.9.1.5 焊工
制造单位焊工不少于2人。工厂化预制管段制造单位焊工不少于6人。
2.9.2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工厂化预制管段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自动埋弧焊机至少1台、氩弧焊机或者 CO2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2台、弯管机至少1台、热处理炉至少1台、电加热器不少于2台(套)。
2.9.3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2.9.3.1理化检验仪器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化学成分分析装置或者定量光谱分析仪,便携式硬度计不少于2台。工厂化预制管段制造单位还应当具有材料试验机。
2.9.3.2无损检测仪器
工厂化预制管段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射线检测仪器不少于2 台、超声检测仪器不少于2台。
2.9.3.3零部件及产品性能检测仪器
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制造单位应当具有阀门性能调试与检测仪器。
2.9.4设计能力
制造单位应当设置产品设计部门,配备设计人员不少于3人。设计人员应当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和相应设计能力,掌握所制造产品的标准技术要求、产品结构和强度安全性能要求,能够进行强度校核等工作。
组合装置制造单位不具备设计能力时,可以委托有相应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3.换证业绩
制造单位在许可周期内应当有持证级别产品的制造业绩,并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制造监督检验。许可周期内无产品制造业绩时,按照首次申请取证或者增项处理。
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制造单位,许可周期内持证级别产品的每个品种(产品)的生产业绩不少于5批,并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制造监督检验。
气瓶充装许可条件
1.基本条件
(1)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关部门 (规划、消防部门)的批准(注1),在取得充装许可前,充装站不得对外营业;
(2)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设备和充装工艺设施应当是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3)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4)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仅限易燃有毒气体充装 ),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
(5)具备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并且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的由充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用气瓶除外 )(注2);
(6)充装单位应当具备气瓶维护保养的能力和设施,负责对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标志制作和维护保养。
注1:(1)新取证和搬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换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者能证明其为合法经营的行政许可文件(如《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等 );
(2)按照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充装站申请消防验收合格后获得的消防鉴审合格意见书等。
注2: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依据各省级 (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2.人员
(1)充装单位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应当熟悉与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2)配备技术负责人1人,具有工程师职称,具有气瓶充装管理经验,能够处理一般技术问题,具备组织协调和事故应急处置的能力;
(3)每个充装地址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至少1人,并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
(4)每个充装地址作业人员 (充装人员,下同)每个班次不少于2人,并且持有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在气瓶充装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同时兼任检查人员;
(5)每个充装地址配备检查人员每个班次至少1人,并且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
(6)配备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化验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掌握与充装介质相关的知识,检验设备、仪器和仪表的性能以及使用方法。
3.充装场所
(1)按照介质分别设有气瓶待检区、不合格区、待充装区、充装合格区,并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2)具有专供气瓶装卸的场地和专用装卸装置,并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3)具有气瓶专用库房,划分实瓶区和空瓶区,并且设有明显标识;
(4)充装单位的充装作业区域与辅助服务区之间应当设有明显界线,还应当设有人员进入的安全警示标识以及安全须知;
(5)具有可供移动式压力容器检查和卸载的作业场地。
4.充装设备
(1)充装单位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2)具有移动式压力容器卸载专用装置,并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3)抽真空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4)用于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充装设备,应当装设紧急切断系统。
5.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1)充装单位装设的压力计量、温度计量、质量计量、安全阀、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有毒、可燃气体和氧气及可窒息性气体的充装单位必须配置)、紧急切断系统等应当与充装介质种类、充装数量相适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2)具有判定气瓶内部残液、残气化学性质的装置和仪器,以及处理易燃、易爆和有毒介质残液、残气的设施。
6.专项条件
6.1压缩气体充装
6.1.1充装设备
(1)有抽真空工艺要求的,应当具有抽真空装置,氧气充装所配置的抽真空设备应当使用氧专用油脂或无油脂润滑;
(2)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装设防错装接头。
6.1.2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气和氧气的充装单位,应当具有自动测定氢、氧纯度的化学分析仪器。
6.2液化气体充装
6.2.1充装设备
(1)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应当具有气瓶的残液倒空和回收装置以及抽真空装置;
(2)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应当在用于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卸液装置液相管道上装设切断阀和止回阀,气相管道上装设切断阀;
(3)液氨、液氯等毒性气体充装单位,应当具有回收或处理瓶内余气的装置,并且安装在可防止充装时气体溢出的负压操作系统上;
(4)贮存容器应当装设准确、安全、醒目的液面显示装置,并且有可靠的防超装设施。
6.2.2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1)具有与充装接头数量相等的计量衡器,以及专用的复称衡器,其中液氨、液氯、液化二甲醚、液化石油气充装应当配置具备超装自动切断功能的计量衡器,其他液化气体应当配置超装自动报警装置;
(2)低温液化气体充装装置中的汽化器出口应当装设温度、压力控制报警系统和联锁停泵装置。
6.3溶解气体充装
6.3.1充装场所
应当分别具有实瓶、空瓶和气体原料专用库房。
6.3.2充装设备
(1)具有回收或者处理瓶内余气的装置;
(2)具有抽真空、测量瓶内余压、确定剩余丙酮或者吸附气体介质量、补加丙酮或者吸附气体介质的装置;具有冷却喷淋和紧急喷淋装置,并且有可靠水源。
6.4混合气体充装
混合气体充装单位的生产场地、检验与试验能力等应当根据混合气体组分性质分别满足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充装条件的要求。
7.充装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包括充装要素控制程序、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充装工作记录和工作见证资料等的充装质量保证体系。配备相应要素的充装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按照相应要求履行审查确认、作出记录的职责。
7.1充装要素控制
充装单位应当编制并且实施文件和记录控制、设备 (包括充装设备和充装工艺装备)控制、充装介质检测控制、人员管理、充装工作质量控制、信息追踪和质量服务、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等要素质量控制系统。
7.1.1文件和记录控制
7.1.1.1文件控制
文件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受控文件的类别确定,包括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外来文件,以及其他需要控制的文件等;
(2)文件的管理,包括编制、审核、审批批准、标识、发放、修改、回收,保管(方式、设施等)及其销毁的规定;其中外来文件控制还应当有收集 (购买)、接收等规定;
(3)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的相关部门、人员及场所使用的受控文件为有效版本的规定。
7.1.1.2记录控制
记录控制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记录的填写、确认、收集、归档、保管与保存期限、销毁等规定;
(2)质量保证体系实施部门、人员及场所使用相关受控记录表格有效版本的规定。
7.1.2设备控制
设备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设备及设备上使用的安全附件控制,包括采购、验收、建档、操作、维护、使用环境、检定校准、检修、特种设备自行检查、报废等;
(2)设备档案管理,包括建立设备台账和档案,质量证明文件、使用说明书、使用记录、维护保养记录、校准检定计划,校准检定记录、报告等档案资料;
(3)设备状态控制,包括设备使用状态标识、检定校准标识、法定要求定期检验的设备检验报告等。
7.1.3充装介质检测控制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所购商品气体、气瓶余气和产品气体进行化验分析。
7.1.4人员管理
人员管理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人员培训要求、内容、计划和实施等;
(2)人员的培训记录、考核档案;
(3)特种设备相关人员持证上岗;
(4)特种设备许可所要求的相关人员的聘用管理。
7.1.5充装工作质量控制
充装工作质量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对合格的气瓶进行充装,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气瓶、改装气瓶、翻新气瓶、报废气瓶;
(2)充装过程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且有专人进行巡回检查;
(3)气瓶充装的温度(压力)及其流速符合规定;
(4)溶解乙炔气瓶充装时间及静置时间符合要求,充装后逐瓶称重和检查压力;
(5)液化气瓶充装量符合有关规定,充装后逐瓶称重;
(6)压缩气体充装压力符合规定。
7.1.6信息追踪和质量服务
信息追踪和质量服务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本单位办理使用证的气瓶瓶体上应当制作充装站标志 (涂敷标志和信息化电子标志)和充装产品标签,标签内容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2)充装站建立健全气瓶充装、储运、销售、检验的全产业链等环节的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并且有效实施管理;
(3)对瓶装气体使用者进行安全使用指导,对瓶装气体经销单位或者瓶装气体消费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培训。
7.1.7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
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
(2)接受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
(3)接受定期检验,包括满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或者校验的要求;
(4)特种设备许可证管理,包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购买、使用和充装具有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规定,充装许可如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变化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规定,特种设备许可证管理规定,特种设备许可证换证规定等。
7.2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包括以下内容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1)安全管理机构(需要设置时)和各类人员岗位责任;
(2)安全管理(包括安全教育、安全生产、安全检查等内容 );
(3)用户信息反馈;
(4)气瓶的检查登记、使用登记、建档、标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储存、发送;
(5)充装站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以及定期检验;
(6)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校验;
(7)资料保管,如充装记录 (含电子文档)、设备档案等;
(8)不合格气瓶处理;
(9)人员培训考核管理;
(10)用户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服务;
(11)事故报告和处理;
(12)事故应急预案及定期演练;
(13)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
7.3安全操作规程
充装单位应当结合充装工艺制定并且实施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内容至少包括适用范围,人员条件、设备仪器条件、操作程序和方法、监控参数、巡回检查和异常情况的处理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瓶内残液(残气)处理操作规程;
(2)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
(3)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4)气体分析操作规程;
(5)充装设备操作规程;
(6)事故应急处理操作规程;
(7)装卸操作规程。
7.4充装工作记录和见证资料
充装单位应当填写充装工作记录。充装工作记录要有操作人员、审核人员签字确认。有关充装工作记录和见证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收发瓶记录;
(2)新瓶和检验后首次投入使用气瓶的抽真空或置换记录;
(3)残液(残气)处理记录;
(4)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
(5)不合格气瓶隔离处理记录;
(6)介质化验报告;
(7)质量信息反馈记录;
(8)设备运行、检修和安全检查等记录;
(9)装卸记录;
(10)安全培训记录;
(11)溶解乙炔气瓶丙酮补加记录;
(12)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8.充装工作质量
充装工作应当符合《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严格进行充装前检查、充
装过程控制、充装后检查和充装量复检,并且按照其规定进行记录,向介质购买方提
交证明资料。
9.换证业绩
充装单位在许可周期内的充装业绩应当覆盖其许可范围,并且每年的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合格,否则按照首次申请取证或者增项处理。
10.其他要求
气瓶充装单位的许可条件除满足本附件要求外,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对本附件进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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